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5个月的时间。近日,本报商与法新闻中心联合城阳区人民法院搜集自2007年10月份以来有关案件,以“以案说法”的形式讲解生活中哪些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出租房噪音扰民
邻居可提起诉讼
家住城阳区的李某将自己闲置的地下室租给了一家公司当仓库,仓库每天人来人往,货物进进出出,甚至货车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装卸货物,影响了周围居民休息,大家颇有意见,纷纷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虽然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减少影响,但几番周折,事情并未好转,直至发展到多名邻居强烈要求承租方搬离小区。这时,李某不乐意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愿意租给谁是他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
【法官说法】虽然这种纠纷解决起来不容易,但类似扰民纠纷已属法律范畴,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状告业委会
法院将依法受理
2005年7月,某小区物业公司要状告业主委员会,起因是业主委员会在未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解聘物业公司。决定一出,小区马上炸开了锅,大多数业主表示强烈反对。在业主们的支持下,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准备起诉业主委员会。可城阳区人民法院当时不能受理此案,因为根据现有法律条例,业主委员会不能当被告。此后这家物业公司一直没撤出,可是业主委员会却仍打算更换,业主们虽不同意,却束手无策。
【法官说法】《物权法》出台后,困扰这个小区居民的难题有望迎刃而解。《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这条规定,单个业主就有权利把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这是个突破性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本来是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方行使监督权的;而实际上,业主委员会是必须接受业主监督的,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该法出台前,业主面对业主委员会的侵权行为只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而2007年10月1日之后,《物权法》为广大业主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提供了明确和全面的法律保障。
住宅禁商行动
有了法律依据
2006年,城阳区某大厦业主发起的“住宅禁商”行动:大厦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授权联手物业公司,向长期在大厦里办公的十多家经营单位说“不”。因为小区某些业主将住宅出租给对方用于经商办公获得了高额回报,可苦了邻居们——小区环境变差、人员复杂、设备损耗大、管理难度大和治安隐患多等问题。此事也引来不少质疑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如果公司就不撤,业主委员会又能怎么办?当时,尽管相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开公司有一些较为明确的禁令,但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作为“住宅禁商”行动的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现在,《物权法》终于可以为“住宅禁商”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让小区居民理直气壮地对“住宅商用”说“不”了。《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所指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完全可以认为是同一楼层,同一栋楼,甚至是整个小区的居民。没有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出租住宅作商业使用的,受害业主可将其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