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10月26日,家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的牛某在银川市某开发公司买了一套在丽景南街颐园小区的营业房,双方按合同约定2005年9月30日交房,业主按约定时间向该开发公司交付数十万元房款后,该开发公司却迟迟不向业主交付房屋。2007年11月6日,牛某将该开发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营业房,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该公司称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05年10月26日,可是,房屋交付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属于约定不明。其次,该公司称其曾多次向牛某通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是牛某拒绝办理,因此不应向牛某支付违约金。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虽存在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的矛盾,但法院认为牛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应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房屋交付的时间。其次,由于该公司也无法提供其曾多次向牛某通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牛某营业房,支付牛某自2005年10月27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房屋总价755519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和此次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