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问道:“关于交付住宅的玻璃,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呢?”
方先生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者看到,合同中并没有提到安全玻璃字样,仅在《附件6》“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中笼统规定:“彩色铝合金窗,双层中空玻璃,预留纱窗轨道”。这是开发商草拟的格式合同,附件内容每家一样。
这是不是能够排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呢?
王树律师否定了这一设想。他解释说:“违约有两层涵义,一层是合同违约,一层是作为合同存在背景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违反。该案例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阳台门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但是这属于国家强规,是即使合同不写,开发商也必须强制性执行的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开发商违约。”
本案依据: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规定》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者玻璃底边距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
……
11、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提醒]
业主追究违约得有度
“交付违约是房产案例中最常见的一种。”王树律师说。
收房时,一旦看到自己斥“巨资”购买的新家出现质量瑕疵,不论是影响视觉效果,还是影响使用功能,业主都会感觉难以接受。不过,遭遇这种情形的时候,业主是不是一定要拒收呢?王树认为,判断是否拒收必须把握分寸。
他解释说,上升到法律精神的层面,业主买房是以居住为目的,自然,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能实现这个目的,显然应该拒收。实践中,衡量能否拒收的依据是是否严重影响居住质量,或对安全造成威胁。至于房屋的质量通病,业主应当给予开发商适当的整改时间,并可要求合理补偿,这时候拒收显得有些过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