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3个要点判决物业败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认为,当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主体的权利冲突也日益加剧,法官在裁判时必须考虑审判结果对于权利保护、社会效果可能带来的影响。这起案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小区和社会等各方利益的一场博弈。
朱女士对阳台加以封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房屋部分立面外观,对建筑和小区的整体和谐造成一定影响,但如物业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因此限制她封闭阳台,又会侵犯她的正当权利,两者显然存在利益冲突。
住宅是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又是满足人类生活质量要求的享受资料,因此,由此派生而来的业主的居住利益,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合理利用改造以提供生活质量等权利应当获得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
而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如何保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只在特定情况下,如处于风景名胜区、城市主干道等,方能凌驾于业主意志之上。因此,就本案而言,依“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的衡量原则,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